学友问及唐嘉弘先生在研究楚国继承制度时提出楚国实行的是“立王(立君)制”,即按照君王或贵族的意志预定接班人。(唐嘉弘.论楚王的继承制度——兼论先秦君位传袭演变[J].中州学刊,1990年第一期)
唐先生是我国先秦史前辈学者,不敢怠慢。但找到唐先生的文章,匆匆读了一过,深感失望,论据不够确实、似是而非之处颇多,因为时间关系,就不罗列。唐先生认为,先秦嫡长子继承制不过是个理想的制度,但实际情况是千变万化的,根本不会依据所谓的传统原则行事,于是把这种种情形,无论是君主、大臣、女主所立之君,还是父子兄弟相残而自立,统统归之于他自己所提出的“立王制”。此说到底如何,暂且不言。下面仅仅讨论他所说“立君”的两条直接文献根据。
《尚书·无逸》(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中华书局)在前面回顾了商代几个贤王之后,云:“自时厥后,立王生则逸。生则逸,不知稼穑之艰难,不闻小人之劳,惟耽乐之从。自厥之后,亦罔或克寿,或十年,或七八年,或五六年,或四三年。”内容很好理解。但孙星衍并未对“立王”做任何解释。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中华书局),也完全没有解释。孔颖达《尚书正义》伪孔注倒是解释了,很简单:“从是三王,各承其后而立者,生则逸豫无度。”如此看来,此处的立王,不过是继立的意思。并无特别含意。
《诗经·大雅·桑柔》小序云此篇之义曰:“芮伯哀厉王也。”原诗为“天降丧乱,灭我立王。降此蟊贼,稼穑卒痒。哀恫中国,具赘卒荒。”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中华书局):“(郑玄)笺:‘以穷尽我王所恃而立者。’瑞辰按:‘立、粒古通用,《思文》诗:’立我烝民’,笺:‘立当作粒。’此诗立当亦粒之省借,粒犹谷也。……王,犹长也。粒王犹云谷长,谓天先残灭其五谷之长。下云:‘稼穑卒痒’,乃言五谷尽病耳。笺以立王为所恃立以为王者之物,失其义矣。”此说颇为怪异。然而此处马瑞辰实在是取自郑笺。但有断章取义之嫌,郑笺原文为:“灭,尽也。虫食苗根曰蟊,食节曰贼。耕种曰稼,收敛曰穑。卒,尽。痒,病也。天下丧乱,国家之灾,以穷尽我王所恃立者,谓虫孽为害,五谷尽病。”故孔颖达云:“则知灭我立王者,是灭谷也,故笺辨之穷尽我王所恃而立者,正谓虫灾为害五谷,。尽病以言尽,故知总五谷也。”(孔颖达《毛诗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其实,两说一从文字,一从上下文,其解则无二致。朱熹《诗集传》(岳麓书社):“言天降丧乱,固已灭我所立之王矣。”内容不同。陈子展《诗三百解题》(复旦大学出版社),对此也有较详辨析,不一一抄录。
《诗经》立王之说,更是颇有歧义。再说,就算诗中提到立王,也不过就是周厉王,如何能简单地就偷换概念成了“周王”?两条孤立且有具体含意的史料,不详加讨论,如何能断言就是所谓继承制度?另外,唐先生此文最大的问题,还不在于两条史料理解是否完全确切,而是整篇文章的逻辑有问题。他把嫡长子继承制和立君制区分开来,其意无疑认为,嫡长子继承制,是君主说了不算数,非要根据传统的继立原则不可。根据《左传》、《国语》和《史记》来看,当时中原各国在一般情况下,是依据此观念行事的。但实际政治活动中,变数太多,因此很难真正实行。相反,立王制则与此不同,主要取决于君主或大臣的选择,甚至女主,或后来君主自身的争夺。但既然包含各种可能性的选择,又怎可称之为制度?这与制度的含意是相违背的,制度乃变中之常。唐先生此文,否定了变中之常,只承认变而否定常,所谓制度也就失去了其逻辑基础。
此说名为创新,但于古无据,文献理解有误,其中细节矛盾相悖之处,大概、似乎、可能,比比皆是,实则有标新立异之嫌。我无意攻击前辈,仅仅就事论事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