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知录》卷十三有“除贪”一条,抄出前两段。
汉时赃罪被劾,或死狱中,或道自杀。唐时赃吏多于朝堂决杀,其特宥者乃长流岭南。睿宗太极元年四月,制官典,主司枉法,赃一匹已上,并先决一百。而改元及南郊赦文,每曰:“大辟罪以下,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系囚见徒,罪无轻重,咸赦除之。官典犯赃不在此限。”然犹有左降遐方,谪官蛮徼者。而卢怀慎重以为言,谓屈法惠奸,非正本塞源之术。是知乱政同位,商后作其丕刑;贪以败官,《夏书》训之必杀。三代之王,罔不由此道者矣。
宋初,郡县吏承五季之习,黩货厉民,故尤严贪墨之罪。开宝三年,董元吉守英州,受赃七十余万,帝以岭表初平,欲惩掊克之吏,特诏弃市。而南郊大赦,十恶故劫杀及官吏受赃者不原。史言宋法有可以得循吏者三,而不赦犯赃其一也。天圣以后,士大夫皆知饰簠簋而厉廉隅,盖上有以劝之矣。于文定谓本朝姑息之政甚于宋世,败军之将可以不死,赃吏巨万仅得罢官,而小小刑名反有凝脂之密,而轻重胥失之矣。盖自永乐时,赃吏谪令戍边,宣德中改为运砖纳米赎罪,浸至于宽,而不复究前朝之法也。呜呼,法不立,诛不必,而欲为吏者之毋贪,不可得也。人主既委其太阿之柄,而其所谓大臣者皆刀笔筐箧之徒,毛举细故,以当天下之务,吏治何由而善哉?
后面就不抄了,此后还有“禁锢奸臣子孙”等条。如何整肃吏治,这是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解决的问题。顾炎武的办法恐怕也同样解决不了,没有民权和监督,只怕谁也解决不了贪渎的问题。而且政府越大,机构越多,层级越多,贪渎就越加盛行,这是官僚制度的一种必然结果。
昨晚读从大樗树下网站读到孙立平先生关于社会溃败的思考文章,竟然对社会忧心忡忡。早起不免觉得可笑,我一个玩世之人,竟然装作有什么社会责任感。呵呵。
等今早想去打开链接中的孙立平先生的博客,看看大樗树下网站转引是否准确,已经打不开了。哀哉。最近以往常去浏览的连岳、冉云飞等人的网站,均已经被关闭,而大樗树下也已受到三番五次的警告,强令删贴更是家常便饭。万马齐喑究可哀,在今日之中国,也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