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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释民
2007年3月10日

郭沫若先生在《释臣宰》一文中云,民这个字在甲骨卜辞中没有见到,但两周青铜器铭文上的民字一概“作一左目形而有刃物以刺之”,并据此推断民乃“奴隶之总称”,“盖民乃敌虏之顽强不服命者,即忠于故族而不甘受异族统治者之遗顽。”[1]这些推断,虽然连沫若先生自己也说,没有文献可以证明,但他在此后的研究生涯中始终认为,民就是奴隶。[2]沫若先生的说法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成为官方认可的历史观念,虽然并非没有争议,但在1978年以前,始终成为影响大多数人历史观的主流说法。并且直到今天,还在影响着很多人。沫若先生从古文字来研究字源,其争论也很是不少。对于古文字,我是外行,无缘置喙。但字源虽然对于了解字义的演化过程和历史真相很有关系,可在讨论一个具体的时代的民字的涵义,如春秋时代,总是需要用那个时代的文献来加以检验。毕竟,文字的后来的涵义,往往和造字之初会有很大的变化。

但是沫若先生的说法后来遭到很多学者的质疑。王玉哲先生综合分析了《尚书》、《诗经》、《左传》、《论语》等先秦典籍,认为“西周春秋时期的民就是当时从事生产的劳动者,也是生产关系中被剥削、被压迫的一方。”[3]但王先生的文章无疑是囿于当时学术界之气氛,虽然经过细致的实证分析,否定了民即奴隶的说法,却不能进一步承认,民的涵义是多元化的,而又用另外一种比较单一的涵义解说民的内涵。比如,王先生提到《左传》中民字出现过近四百处,却没有一条可以说明是奴隶的。但所举四条例证,或者是偏重于农民,或者未加细致解释。如庄公十四年,郑厉公复位,抱怨大臣原繁没有为他复位努力过,原繁答曰:“苟主社稷,国内之民,其谁不为臣?臣无二心,天之制也。”厉公称其伯父,则为郑国姬姓宗室无疑,而自称为国内之民。这样的例子在《左传》、《国语》中可谓比比皆是。何以未曾注意到呢?令人不解。

当然,这样的说法,在清代就已经有过。清儒金鹗认为民就是农民,“民之本义当属农人,其工商等皆称为民者,乃通称,非正称也。工商皆有智计,非萌而无识者,不得称民明矣。士之未仕者,本亦不谓之民,而《国语》以士农工商为四民,是士亦通称为民。工商之称民,亦犹是也。《中庸》云:子庶民也,来百工也,柔远人也。远人中兼有商贾,别庶民于工商,其专为农民可知。”其依据是:“《韵会》引《说文》云:民,众萌也,萌而无识也。得其解矣。(今本作“众氓”,又无下五字,大谬。)”金鹗在此把民分成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民也就是民的本义,乃农民;广义的民则包括士农工商,认为是词义演化后对这些人的通称。并进一步指出人与民的不同:“民又无位之称,工商等与农人,同其微贱,故亦通称为民,若其正称,则当曰庶人。(人与民对言,无位曰民,有位曰人,《诗》云:宜民宜人是也。若庶人,则微贱之称也。)人者,贵贱之通称,天子曰一人,一则至尊也。亿兆曰庶人。庶则至贱也。凡在官之府史胥徒,以及工商农人,皆称庶人。”[4]民乃无位之人,即无官位之人;而人是贵贱之通称。奇怪的是,他这里又提到,人在狭义上又是有官位之人的名号。金鹗上述的认识,无疑是有价值的。但他所引证的文献多是战国及其以后的文献,对于此前的文献中具体的内容,明显很少提到,未免偏颇。

程涛平先生认为,民是先秦社会中的一个重要阶层,他们是平民或自由民。[5],然而其证据为“民”一般不能担任大夫以上的官职。“能官人,则民无觎心。”(《左传》襄公十五年)作为能官人的对立面的民,自然是社会中下层。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仅仅是一方面的材料。程先生还认为,民的人身权利在楚国一般得到保障。能够参加国家大事。一般有迁徙自由。民与奴隶有明显区别。[6]他此处引用《左传》昭公七年事,所谓人有十等,云惟独未提到民,足见与奴隶有差别。此种证明,甚属荒谬,因为所谓十等人的身份,在文献学上并不能得到确证。孔疏引东汉服虔曰:“皂,造也,造成事也。舆,众也,佐皂举众事也。隶,隶属于吏爷爷。僚,劳也,共劳事也。仆,仆竖,主藏者也。台,给台下,微名也。”虽然服虔未必就正确,但未得文献明确证明以前,怎可轻易认定其为奴隶,而民高于此数类人?

除了以上几种把民的范围明确看作是某一种人的观点以外,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民并非只是单一的某种身份。

童书业先生认为,所谓“民”即人民义,并非一种特殊身分。民字在古代亦有多种意义。其一,即人也。如《诗·生民》:“厥初生民,时维姜嫄。”《绵》:“民之初生,自土沮漆。”《烝民》:“天生烝民,有物有则。”等等。其二,包括士在内,所谓“四民”之民,如《齐语》:“四民者勿使杂处。……昔圣王之处士也,使就闲燕;处工,就官府;处商,就市井;处农,就田野。”其三,即被统治者,如《诗·灵台》:“经始灵台,经之营之,庶民攻之,不日成之。”成十五年传:“盗憎主人,民恶其上。”昭二十六年:“万民弗忍,居王于彘。”然一般言之,奴隶不在“民”之内。[7]童先生所引昭二十六年传所云,“万民”很难说是被统治者,因为周厉王弭谤之事,因其暴虐,导致国人谤之,邵公云:“民不堪命矣。”厉王使卫巫监谤,多杀人。最后国人把他流放。[8]这里的民实则为国人,国人并不简单地就可以看作是被统治阶级。刘家和先生认为,国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比如文公十七年传“公子鲍礼于国人”中的国人,“既包括饥年乏食的下层,一般的老人,又包括六卿、贤材和公室子孙。这里的国人是广义的。”而同年宋昭公所云:“不能其大夫至于君祖母以及国人,诸侯谁纳我?”这里的国人才是狭义的一般公民。[9]

另外,是否包括奴隶在内呢?裘锡圭先生的认同童先生的说法:“有的古史学者认为众和民本来都是专指农业奴隶的名称。其实众和民不但不是专指奴隶的名称,而且通常是把奴隶等贱民排除在其所指对象之外的。”[10]然而,他的认识还要更进一步:“在上古,民字也跟众字一样,有广狭两义。民本是对世间之人的泛称。……一般人只知道民的意思是庶民,是老百姓,这其实是民字的狭义用法。民所以会有这种用法,显然是由于在广义的民里,人数最多的就是老百姓。”[11]如果这样来说,奴隶自然可以包括在民的范围内。郑君华先生也持此看法:“上古民与帝对举,凡上帝治下的对象,都称为民。”这里的帝是天帝。……“君主统治的对象都是民,广义的民包括最高统治者以外的所有贵族、平民和奴隶。……不过,民有时又有与掌权的统治者相对的意义。”[12]由此可见,在他们的广义认识中,民可以用于各种范畴的统治对象。至于奴隶的问题,在《左传》中很少有涉及

上述两种对民的不同认识,差异相当大,该怎样认识《左传》中民的内涵呢?舍《左传》和古代注疏,可谓别无他途。

首先看看民与人同义的情形。僖公十九年传,司马子鱼劝宋襄公不要用人为牲,云:“祭祀,以为人也。民,神之主也。用人,其谁享之?”此处民与人相通,把人的概念抽象化,是人本主义的根基。人、民与神对举,人是神之主,如果人死了,神还会享用人们贡献的祭品吗?基本逻辑如此。僖公十年传,狐突见到太子申生之鬼,劝他不要为祸晋国,否则,“‘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君祀无乃殄乎?”此处的民显然是指人,但在此特指晋宗室之人。把民作为神主的情形在《左传》中多次出现,比如桓公六年随季梁之语等。昭公十四年传,楚灵王失败,公子干由晋返国,叔向分析其争位前景,云:“有谋而无民。”杜注:民,众。宣公十五年传,晋伯宗力主伐潞,云:“民反德为乱,乱则妖灾生。”孔疏云:民谓人也。昭公二十五年传,郑子大叔向赵简子叙说子产对礼的认识,云:“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杜注:行者,人所履。孔疏,民谓人也。由此看来,不但是《左传》本身存在着人、民相通的意思,后来的学者们也都有这样的认识。庄公二十三年传,曹刿云:“夫礼,所以整民也。”杜无注,孔疏云:“夫礼者,所以整理天下之民,民谓甿,庶贵贱者皆是也。”自然,对于天或神来说,连天子也是民,对于天子而言,诸侯也是民,可以依此类推。

其次,民可是包括除了君主之外包括卿大夫在内的各种人。除了前面提到的庄公十四年传的郑厉公与原繁之事以外,昭公十三年,楚灵王强夺诸臣田邑,致使“民患王之无厌也”。按照上下文的意思,民正好指的是大臣。昭公六年传,齐景公欲纳北燕简公,晏子曰:“不入,燕有君,民不贰。”此处君民对举,自当包括大臣以下种种。隐公元年传,祭仲劝郑庄公除掉共叔段:“欲与大叔,臣请事之;若弗与,则请除之。勿生民心。”杜注:叔久不除,则举国之民当生他心。定公十五年传,齐陈恒杀齐简公,孔子请定公伐齐:“陈恒弑其君,民之不与者半。以鲁之众,加齐之半,可克也。”这里的民又岂可单独视之为被统治阶级呢?

再次,民比较明确地指国人。哀公十六年传,楚国白公之乱,叶公沈诸梁救难,未曾戴甲胄,有人说:“君胡不胄?国人望君如望慈父母焉。盗贼之矢若伤君,是绝民望也。”此处国人与民等同。襄公二十九年传,郑国饥荒,“民病,子皮以子展之命,饩国人粟,户一钟,是以得郑国之民。”此处国人可以与民等同。则民为国人。

再次,民指处在政治结构中较下位置的人,并非确指,只能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文公三年传,“凡民逃其上曰溃,在上曰逃。” 襄公二十一年传,臧武仲对季武子诘盗:“夫上之所为,民之归也。上所不为而民或为之,是以加刑罚焉,而莫敢不惩。若上之所为而民亦为之,乃其所也,又可禁乎?” 襄公二十六年传,蔡声子劝楚令尹子木用伍举时说:“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不倦。” 昭公三十年传,孔子评论晋赵鞅铸刑鼎,云:“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

昭公七年传,郑国传说被杀大臣伯有之鬼为祟,举国惊惶。当时的执政大臣子产立伯有之子为大夫以安民,云:“不信,民不从也。”以上数条材料中的民,都可看做是社会层级较低之人,或许相对子产而言,其他的大夫或士阶层,也可谓之民。当然,普通的国人、庶人,也可算作是民。

另外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国都之外的城邑中的民。比如,僖公二十五年传,晋文公受到周襄王赏赐的土地,要接收阳樊的时候,其人不服,就包围了阳樊。苍葛呼曰:“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宜吾不敢服也。此谁非王之亲姻,其俘之也!”乃出其民。此处之民乃城邑之民,自称均是王的亲姻。的确,古之南阳在今黄河以北山西境内,为东周王室的土地,这些城邑自然是王室分封宗室或姻亲、功臣的地方,上百年下来,通过人口繁衍和不断缔结婚姻,人人都和王室沾亲带故,是非常可能的。其中自然不乏贵族士大夫,也有随着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下降而逐渐沦为普通国人乃至庶人的民。就这一层意义上说,这些城邑,当然也包括诸侯国的各种城邑,与古代雅典在雅典同盟城邦买地而建的殖民地,或古罗马拉丁人在罗马以外所建的拉丁自治市,有些相似之处。

一种情况是那些近期被征服的地区或附属国的民。这些人到底处在一个怎样的社会地位?昭公九年传,“楚公子弃疾迁许于夷,实城父。取州来淮北之田以益之。伍举授许男田,然丹迁城父人于陈,以夷濮西田益之。迁方城外人于许。”杜注云,传言灵王使民不安。以此看来,则被征服者、附属者也可称为民。按照一般的对于周代国、野制度的理解,野人乃与国家政治主体没有血缘关系的人群,主要是社会生产的承担者。但是,在春秋时代,并不完全如此。刘家和先生经过细致的研究,发现楚国在春秋时期国野的区别已经开始消失,新征服的地区也逐渐被纳入到军赋的承担者之中。[13]楚国如此,像晋、秦、齐等大国,也一定开始了这样的进程。其实,这样的一个不同族属的融合过程,不是始自春秋,而是周初刚刚征服商王朝,在东方分封诸侯的时候就已经开始了。定公四年传,提到周初大分封,云:“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此非周族,乃至被征服者,却也称民。岂止如此,昭公十年,季平子始用人于亳社;定公六年,阳虎盟国人于亳社,鲁有周社、亳社,不正好说明当时融合的情形吗。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民当然有很多地方是指农民的,这一点只要看看前述王玉哲先生的文章,就可以了解了。比如,成公十八年传:“晋悼公即位于朝。始命百官,施舍己责,逮鳏寡,振废滞,匡乏困,救灾患,禁淫慝,薄赋敛,宥罪戾,节器用,时用民,欲无犯时。”农民,对于农时,是再敏感不过的了。无论是晋文公、晋悼公,还是楚平王,这些意欲有所作为的君主,无不实行惠农的政策。非如此,不能得到普遍的民众的支持。即令是士大夫阶层,又何尝不是从不违农时中获利呢?


与《左传》所述时间接近的《诗经》、《国语》和《论语》等文献,对于民的涵义是相近的,都包含着裘锡圭先生所说的广义和狭义的涵义。比如孔子曰:“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岂若匹夫匹妇之为谅也,自经於沟渎,而莫之知也。”[1]此处的民无疑具有广义的特点。另外一处,孔子曰:“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2]则是指狭义的用法。

如此看来,童书业和裘锡圭两位先生对于民的认识是比较通达,且符合实际情况的。春秋时期,民不但如上面所述的涵义,还需要进一步注意的是,《左传》中的民,大多时候都是用于广义的用法的,虽然狭义的用法也时时常出现。这说明广义的用法正在逐渐向狭义的用法过渡。当然,在春秋时代,民的主要的涵义具有多元的特征,正好表明了那个时代社会结构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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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语·宪问》,见刘宝楠《论语正义》,第577-578页,中华书局,1990年。

[2] 《论语·述而》,同上,第1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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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沫若《甲骨文字研究》,见《郭沫若全集·考古编》第一册,第70—76页,科学出版社,2002年。

[2] 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见《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外二种)》,上册,第114-116页,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

[3] 王玉哲《西周春秋时的民的身分问题——兼论西周春秋时的社会性质》,见《南开学报》,1978年第6期。持有相同看法的还有王先生的弟子张荣芳先生,见《两周的民和氓非奴隶说——两周生产者身份研究之一》,《中山大学学报》,1979年第3期。

[4] 金鹗《求古录礼说》卷八《释民》,皇清经解续编本,南菁书院。

[5] 程涛平《春秋时期楚国的平民阶层》,《历史研究》,1983年第6期。第22页。

[6] 同上,第24-25页。

[7] 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 “释民”条,第131-132页,见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

[8] 韦昭注《国语》,第9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

[9] 刘家和《古代中国与世界——一个古史研究者的思考》,第323页注二,武汉出版社,1995年。

[10] 裘锡圭《古代文史研究新探》,第322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

[11] 同上,第324页。

[12] 郑君华《论左传的民本思想》,见《中国哲学》第十辑,三联书店,1983年。第19-20页。

[13] 刘家和《楚邦的发生和发展》,见《古代中国与世界》,第3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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