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传》昭公六年记载:
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复书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士文伯曰:“火见,郑其火乎?火未出而作火,以铸刑器,藏争辟焉。火如象之,不火何为?”(见孔颖达《春秋左传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案:经老牛指出,“火未出而作火,以铸刑器”一句断句有问题,当为“火未出而作火以铸刑器”,才更符合古人之文气。在此致谢。
相关的事件,还见于《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蓃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同上)
案:此处所谓范宣子所为刑书,颇为可疑。夷之蓃,在文公六年,即晋襄公七年(公元前621年),而范宣子士匄,乃士会之孙,士会乃辅佐晋文公、襄公、灵公的大臣,而士匄最早见于《左传》在成公十七年,栾书等杀晋厉公,召士匄,遭到拒绝。此时大概士匄成年不久,刚掌握范氏,不愿轻举妄动。此时是公元前574年。他成为晋国的中军,在襄公十九年,是公元前554年。据夷之蓃,已经是65年之后了,他怎么可能在那时就已经居于高位,制作刑书呢?只怕还未曾出生罢。更奇怪的是,如此明显的问题,竟然未见各个注家提到。或许与我读书太少有关,要继续搜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