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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澧《引书法》
2006年11月23日


学术界目前不少剽窃的事例被揭发出来,引起了人们对学术规范的重视。如何引用他人的著述,是学术规范的重要内容。读《东塾续集》,看到陈澧专门有一篇《引书法》,是他执掌广州菊坡精舍时给弟子们提出的引书规范。作为清代后期的大儒,陈澧的讨论,值得我们重视。

陈澧,字兰甫,学者称东塾先生,广州番禺人,生于1810年,卒于1882年。早年入读越秀书院和阮元督两广时建的学海堂,长期担任学海堂山长,后又主菊坡精舍十几载。一生从事教育和著述,著作最著名的有《东塾读书记》、《汉儒通义》、《声律通考》、《切韵考》等不下数十种著作,文集则编为《东塾集》和《东塾续集》。东塾先生不愧为博学硕儒,对后世学术发展影响深远。民国时汪宗衍先生作有《陈东塾先生年谱》,可以详细了解其生平。下面抄录其文,个人感想以案语的形式附在每条之下。

说经之文,与时文不同者,时文不能引书,说经之文则必须引书。引书有引书之法,得其法则文辞雅驯,不愧为读书人手笔,且将来学问成就,著述之事,亦基于此矣。其法本不难知,今为初学者详述之。

案:时文即八股文,与学术相去甚远,可不必理会。经学是清代学术的主要研究对象,故说经之文可视为学术论著。陈东塾很看重引书之法,至云乃学术之基础。看似夸张,实则引书还涉及到查书、用书之法,自然与学术路数密切相关,由引书可见学术高下,绝非虚言。

一,前人之书当明引,不当暗袭,《曲礼》所谓“必则古昔”,又所谓毋剿说也。明引而不暗袭,则足见其心术之笃实,又足征见闻之渊博。若暗袭以为己有,则不足见其渊博,且有伤笃实之道矣。明引则有两善,暗袭则两善皆失之也。

案:道理甚明,不必多说。《曲礼》乃《礼记》的一篇。

一,引书须识雅俗,须识时代先后,书之雅者当引,俗者不可引也。时代古者当先引,时代后者当后引,又或不必引也,在精不在多也。若引浅陋之书,则不足登大雅之堂矣。

案:今人著书,多有不明引书之法者,时代先后无论矣,更有误者,至以引书越多越见博学,遂泥沙俱下,不但浪费精力,且不明学术门径。

一、书之显赫者,但当举其书名,亦有当兼举其人之姓氏者。其次则当兼举其字或号或官或谥,若其人其书皆不显赫,则举其名,此当斟酌于其间也。文字之内,说古人亦当斟酌,如韩、苏岂可直呼为韩愈、苏轼,此最显而易见者也。

案:此处说明行文之中,当对前辈学者心存敬意。以今言之,如此似嫌繁琐,甚或受古人束缚。其实不然,如无敬意,文章自难用心,文章之优劣,不问可知。

一、所引之书,卷帙少而皆熟习者,但引其文可矣。否则当并引篇名,则注明卷数,以征核实。

案:上面两条,都提到如何才能用短少的文字清楚表明引文出处。现代引用法与此不同,领会其精义即可,不必拘泥。

一,引书数条,固当以时代先后为次第,然亦不可尽拘,有以此一说为主,以彼一说佐之者,有以此一说牵连彼一说而出之者,此当审其文义,以定其次第也。

一,所引之书,其说甚长者,当择其要语,或不必直录其文,而但浑括其意,如孔疏引郑注有云“郑以为”者,此亦引书之一法。

一,引书必见本书而引之,若未见本书,而从他书转引,则恐有错误,旦贻诮于稗贩矣。或其书难得,不能不从他书转引,宜加自注,云未见此书,此从某书转引,亦笃实之道也。若其书已亡,自当从他书转引,然亦必须明所出之书也。

案:此条尤为紧要,必见其书,然后引之,不但可以避免断章取义、或他人引用错误之处,更可开阔视野,增进目录学修养。

一,引书之后,继以自己之语,宜加案字,或据此云云,如引书多,不能每条如此,亦须斟酌文气,使自己之语与所引之说,不相混淆。

一,引前人之说而加以称赞,必须斟酌,如郑君、朱子之经注,许氏之说文,马班之史书,何待称赞,若必须称赞则其语须简而实,如以浮辞称赞,则愚矣。

案:时见引文之后,多有浮辞虚应。此乃读书不细、不精之明证。其实不必,切实分析即可。

一,前人之说,有当辩驳者,必须斟酌语气。如郑君、朱子之书,亦岂能无误,但当辨析,不可诋諆,即辨析亦须存尊敬之意,如郑注周礼不从先郑之说者,但曰谓云云,此当丰以为法者也。若其人不必尊敬,其说又乖谬,足以误人,则当正言驳斥,仍不可加以谩骂,致有粗暴之病,至其人其书,皆无足轻重,则更不必辩驳矣。(《东塾续集》,卷一,《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七十七辑,台北,文海出版社。)

案:此仍是引书当存敬意,即使有错误,就事论事可也,不必存有偏见,更不可肆意讥讽、谩骂。人为有限之物,孰为全知全能?不敬他人,即不敬己。不敬则心浮气躁,学问无着。

东塾《引书法》可概括为:出处必须清楚,引书必见原书,引书当存敬意。此乃古人精义,但究属学术规范之形式,不足以概学术规范之全貌。如有兴趣,读《东塾读书记》,读书之博、考订之细、理解之精,深入到问题与材料之中,博学明辨,方为学术规范的核心。今人讨论引用和注解的方法,不妨看看杜维运《史学方法论》第十五章《引书的理论与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颇为详明。

以上案语,如有不妥之处,还望诸位学友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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