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最热闹的,就是政府在血淋淋的拆迁问题上的变化,准备把“拆迁”改成“征收”(似乎还有一个新词,叫“强制搬迁”),释放出相当多的利好消息。比如,按市场价格补偿拆迁户(原谅我脑袋不好使,还停留在原来的概念里),危房改造必须征得90%以上被拆迁户的的同意,必须先补偿才能强制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拆迁户断水断电,也不得暴力拆迁。这话说的,似乎过去就允许似的。另外,就是规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应该说,这是政府对于民意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回应,是民意的一种胜利,也算政府的一点儿进步。我对此问题没有时间细看,只是觉得政府权力如此庞大,民众如此弱小,而政府通过土地和房地产牟利的动机和冲动如此明显,单纯靠着这样一个操作空间很大的《条例》,是不能根本解决问题的。尤其重要的是,现在地方政府几乎大都依靠土地收益,一旦没有了这样巨额的收益,地方政府很可能就要面临破产的危险。那么,中央政府即将出台这样的《条例》,是否考虑过有足够的资金可以弥补地方政府可能早已预支出去的亏空?如果没有,我觉得这就是一纸空文。再需要指出的是老生常谈,这样的条例搬来弄去地炒作,本来就是缺乏解决问题的诚意,何以这样说呢?很简单,法律效力应该远远高于《条例》的《物权法》束之高阁,却来玩弄什么《条例》,除了说明没有诚意以外,还能说明什么?最后,就是现在这部征求意见的《条例》,可操作空间太大。我对此了解甚少,以上云云,只能算是想当然。不过,偶尔看网友评论,而且是那种已经被网管删掉不知多少而剩下的少得可怜的评论中,我们还是能够发现中国聪明人真多,而且是心明眼亮。仅仅在《我国将规定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可改造危房》这篇报道中(最后有网址),我就搜罗了以下这些颇有份量的评论,值得贴出来请朋友们看看。
2010-01-29 09:04:18 新浪北京网友左心房的伤 别做戏了!!!规定都是给穷人设置的!就在这两天,我们老板的一套破厂房(还是租用,号称一千平米,实际的占地也就三四百平米)已经闲置了N年,最近据说要被占地,仓促之 中用5分厚的薄铁皮临时把所有空地搭成了厂棚,给了拆迁办点好处费,轻轻松松一千多万就到手了,这就是规定,有钱就行!
2010-01-29 20:13:28 新浪河南网友
如果10%的人不同意,就可以合法合理的强行扒他们的房子吗?看来所谓的钉子户都是违法的,都白白的死了啊。
2010-01-29 22:48:01 新浪湖北网友hjhy_205 有那么复杂吗?
两条:1、同等地段套内面积还建,补偿装修、搬运等费用。2、不能还建的,按该城市一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补偿,同时补偿装修、搬运等费用。
这两条大多数人会同意的。
2010-01-29 19:20:30 新浪北京网友心成
《物权法》设立的初衷就是保护每一个个体的物权。自己的物权自己做主!即使是99%的人同意搬迁,但我的房子是我的物权应由我自己做主。如果自己的物权要由别人做主的话,
那就从根本上违背《宪法》与《物权法》,那就太荒唐了。公共利益特指战争、国防、救灾,其他均不属公共利益,今后要谨防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进行城市建设、住房建设、道路 及绿地等建设来强迫搬迁。
2010-01-29 22:09:30 新浪湖南网友畏之 哪次拆迁也没有10%的钉子户啊,这样的法律不仅不进步,还比以前的更倒退了!以前一个钉子户还造成那么大的恶性事件,现在有10%的钉子户不同意,你还要拆?这不是倒退 ?!
2010-01-29 20:44:50 新浪山东潍坊网友lizan0925 假设我们村里新建10套商用房每套50万,我买了一套,其余9套没卖出,后此房要拆迁补偿我40万我不同意,但其余9套所有权是归集体他们同意可以拆,那我算不算是10% ???
2010-01-29 20:17:13 新浪安徽网友法律人 1、公共利益,许多地方政府,拆迁时是这个用途,等过后又卖给了或用作商业用途,国家要规定一个范围,比如拆迁地周边楼盘售完前,并公示,改作商业用途必须追偿业主损失,同时公共利益问题有个商业利益公共利益,比如小区草坪,,小区公园等看似公共利益,其实骨子里是房地产的商业利益,要加与区别。
2、旧改问题: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要分别征求好商业或实事商业用房(我们有许多历史原因居改商)与居住用途的业主意见,你想一个小区改造,商业用房本来很少,按照这个规定90%不分用途的比例,一定没有了商业用途的房主权利诉求了,会变成吃大户拆迁的。这里利益房地产最大!
3、政府办公用房不是公利益,它们会卖掉的,经营政府办公地情况多着的,我们现在政府都是豪华办公楼,难道还要盖,取消了纳税人负担轻!
2010-01-29 20:12:51 新浪广东网友g_turing 国家强权的表现,法律成了开发商的工具,人民的悲哀。看看美国那个案例,商业大楼和私人住宅连在一起。体现的私人财产的不可侵犯。现在没有这条法律的情况下,很多人的利益 都得不到保证,国家还出台这样一条强盗法律,人民利益难保。
2010-01-29 19:27:47 新浪河南网友h 那10%的人就不是中国人了?就不尊重他们的建议了?别忘了,你扒的可是人家赖以生存的家,你们想怎么扒就怎么扒?一套旧房,按你们的估计也就10万,同样的面积按照市价 让人家再买新房可要花50万,房子虽然旧,可是还能住人,人家没钱不愿意搬,你扒了人家的房子,让人无处安身就应该吗??????????
2010-01-29 16:53:14 新浪广东网友手机用户 90%通过就可以拆别人的房子!那是不是90%的人通过就可以去把富人的财产分掉?90%的人通过就去可以要别人的命呢?这不是太可笑了吗?!
2010-01-29 15:33:28 新浪广西网友亲爱的 为防止出现刚刚建好的楼房、桥梁等被拍脑袋领导说要拆的情况发生,避免劳民伤财的情况一再出现,建议规定:竣工10年以内的合法公私建筑物不得以任何理由拆迁!10年以上 才允许启动相关程序,以免换一届领导伤一次民财。
2010-01-29 11:18:35 新浪山东网友呵呵 1
这个条例出来以后,拆迁户的利益得到相当程度的保护,开发商开发房子的成本相应将要大幅的提高!那么,那么商品房的价格,只能是越来越高……房奴还得继续当。
2010-01-29 13:07:46 新浪辽宁网友RAIDER 90%?這年頭數字都是假的,官方說是多少就是多少,一句話讓你搬家你就得搬,談條件沒門。
2010-01-29 12:58:28 新浪河南三门峡网友duanxian999 %是没有用的,停水、停电、停气(现将三表弄掉)、堆垃圾、闹事(找街头小混混)、药狗偷猫、放蛇、砸玻璃、撬锁。这么多项有多少人老百姓能挺过去呀,最终还得自己走了算了,老百姓不就是过日子吗,日子能过去就算了。
2010-01-29 12:57:05 新浪广东中山网友ilyou311 其实这个规定就是为了拔掉钉子户,唯一有勇气坚持的守护者。
2010-01-29 10:06:49 新浪网友人微言轻
90%这种说法不妥当,私人财产必须无条件保护,万万不能少数服从多数。
2010-01-29 11:01:05 新浪四川广安网友求真
农村集体土地拆迁怎么办?
现实问题:政府部门非因公共利益需要,直接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统征、拆迁,后卖给房地产开发商搞商品房项目开发,由此涉及到的范围和数量都很大,矛盾很突出!
对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2010-01-29 11:02:03 新浪北京网友iloveamerican
其实这个就是变相的给开发商批条子,一般也就个别人不同意。
现在好了,只要大部分搞定,剩下的人就可以随意强拆了,赤裸裸的黑社会啊。
2010-01-29 11:59:58 新浪浙江网友shuiqingfeng0018 有些人的大脑秀逗的!有些人的眼睛是雪亮的!这个条例就是个赤裸裸的强拆政策!!!!!!没这个政策比有这个政策好!!!老百姓更要遭殃了!!!!还不如重庆黑社会来管理 !!!!
2010-01-29 11:06:56 新浪江苏常州网友meray1984 关键是拆迁补偿问题,解决好拆迁补偿问题,相信拆迁工作就好做多了!比如象深圳那样拆迁补偿实行拆一平方补一平方,且补偿的房子是原地段的,那被拆迁户就都会乐意接受了!
2010-01-29 11:06:34 新浪湖北宜昌网友爱国恐怖份子 条文是好的,但操作上还是有漏洞啊!以为一纸条文就能解决拆迁的老大难问题显然太不把权钱交易,暴力拆迁当回事了吧。
2010-01-29 11:01:22 新浪北京网友yalitaida 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就可以对100%的户进行征收是两个概念。应该是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可以作出房 屋征收决定,但具体征收时还要尊重每家每户的财产权益和合理需求。不然开发商对其中几户给的不合理也拿这条说话不是就侵犯了这几户的合法权益,不是给了强拆空子了吗?
2010-01-29 10:58:55 新浪上海网友向前一步走 这条规定明显是针对钉子户的,一个地区拆迁真正搞不定的钉子户本来就是少数,绝对在10%一下。以前没这个规定钉子户还可以和开发商和政府讨价还价,现在明文规定以后钉子 户连讨价还价的机会都没了。开发商可以为所欲为了。
2010-01-29 10:42:53 新浪北京网友豆豆龙q3 这个90%可以操作的空间太大了。
2010-01-29 09:15:53 新浪河北沧州网友华桥路 对危房的标准要做出严格的规定,什么样的房算危房?要明确概念,应具有可操作性。
2010-01-29 09:13:35 新浪浙江网友nnnnbbbbnnnn 统计、评定 学问大着呢!
2010-01-29 23:44:57 新浪网友暗F-阿幕 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力去哪里了,制定这样的法律根本就是违宪行为。
http://news.sina.com.cn/c/2010-01-28/234719569035.shtml